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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2022-08-06
以颜色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文字说明。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第五部分第3条“颜色组合商标的形式审查”中也规定:“(一)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即使申请人提交的是彩色图样,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二)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并标明色谱编号。”根据前述规定,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在“商标种类”一栏的“颜色”选项前打“√”,并在“商标说明”一栏中对组成商标的颜色用文字进行简要说明,并标明其色谱编号。由于《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没有规定申请颜色组合商标时必须标明色谱编号,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于2005年12月31日才发布施行,因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已经受理的大部分颜色组合商标都没有标明色谱编号。 尽管未标明色谱编号的颜色组合商标的注册申请在实质审查时不会仅仅因为没有标明色谱编号而被驳回,但这些商标获准注册后却会因未标明色谱编号而影响其商标权范围的准确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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