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具有以下三个...
未说明婚姻状况去民政局领取结婚证,有可能涉嫌重婚。请详细说明。...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2、从经济意义看: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都归为债务人财产。 在债务人财产方面,有一些特定情况需要特别注意。首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若债务人财产涉及到以下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债权。此外,在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若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若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则除外。 其次,在债务人财产方面,有一些行为是无效的。这些行为包括: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以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另外,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出卖人取回权则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但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最后,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或者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情形,则不得抵销。
(1) 基于两个债的关系,没有主债便不存在从债,反之,没有从债便无所谓主债。 (2) 债的产生或存在必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前提。若主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从债则自然不产生效力。 (3) 当主债发生变更、转移或消灭时,从债通常也会跟随变更、转移或消灭。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6人已浏览
149人已浏览
12人已浏览
32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