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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但是不影响诉讼主体的地位。在法律实务中更倾向于视为先履行抗辩权,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可使保证人的权益得到优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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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但是不影响诉讼主体的地位。在法律实务中更倾向于视为先履行抗辩权,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可使保证人的权益得到优先保护,在执行时法院会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部分才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放弃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提起诉讼时,不能通过先诉抗辩权要求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1、保证人可对债权人主张的抗辩 保证人自己的抗辩。 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抗辩除外)。 2、保证人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均享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3、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来源于保证债务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 可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可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合法。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利是自己的选择,当保证人主动履行保证债务的时候,是可以自动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第一次序,保证人为第二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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