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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利是自己的选择,当保证人主动履行保证债务的时候,是可以自动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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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合法。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权利,放弃自己的权利是自己的选择,当保证人主动履行保证债务的时候,是可以自动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只能先请求债务人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清偿次序有先后之分,其中债务人是第一次序,保证人为第二次序。
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后,仍有权利行使追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1、保证人可对债权人主张的抗辩 保证人自己的抗辩。 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抗辩除外)。 2、保证人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均享有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3、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来源于保证债务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 可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可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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