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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期限明确加以规定,目的是为了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案件,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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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因此,对大部分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侦查完毕;有些案情复杂、在两个月内不能完成侦查任务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可以达到3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是延长期限的前提条件。所谓“案情复杂”,是指案件涉及的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如集团犯罪、一人多罪、取证涉及人员众多等情况。2、四类特殊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下列四类案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共计可以达到5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是指人员相对固定,有组织、有指挥地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群体。(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最长为三十七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一、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因此,对于大多数案件,侦查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完成侦查;有些案件比较复杂。两个月内不能完成侦查任务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达到三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是延长期限的前提。所谓案情复杂,是指案件涉及的犯罪情况复杂,如集团犯罪、一人多罪、取证涉及人数众多等。二、四类特殊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后,下列四类案件不能终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共计五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这种情况应该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发生在新疆、西藏、青海等省区交通条件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由于地域辽阔,交通条件差,有时需要几天、几十天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获得证据,所以客观上需要更长的侦查羁押期限。第二,必须是既重大又复杂的案件,才能适用本规定,并非边远地区所有交通不便的案件都能延长期限。(2)重大犯罪集团案件。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是指人员相对固定、有组织、有指挥地开展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在实践中,重大犯罪集团案件往往是一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在犯罪区域影响较大;犯罪人数多,或者建立攻防联盟,或者畏罪潜逃,难以侦破或取证,需要适当延长期限。(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这类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流窜作案。由于犯罪分子是外地流动人员,作案地点不固定,难以调查取证;二是重大复杂案件。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建立,以适用本规定的延长期限。(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此类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省、自治区,案件重大复杂,取证人数众多,取证面积广,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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