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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期限明确加以规定,目的是为了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案件,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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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期限明确加以规定,目的是为了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侦查工作效率,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三种。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这是对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侦查终结案件。
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査中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延长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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