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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经审查用人单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应支持用人单位调整...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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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减薪规定的有关内容如下: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必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1。双方协商一致;2。采用书面形式。两者都是必不可少的。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一致单方面调整岗位的,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原协议继续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本文间接规定,企业有权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单方面调整岗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经审查用人单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应支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判断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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