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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有: 一、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二、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三、少数股东可以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以及主持股东大会。 四、股东可以依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询。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五、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公司提起诉讼。 六、股东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退出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股东可以依法请求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式有: 一、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二、股东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三、少数股东可以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以及主持股东大会。 四、股东可以依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询。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五、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公司提起诉讼。 六、股东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要求退出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股东可以依法请求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是《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处理的基本原则。但作为一种具体的合同类型,房屋租赁合同在适用上述原则时存在操作上的特殊性,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承租人除返还房屋外,其对房屋的占有使用费如何计算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取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占有使用费的方法,主要考虑到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标准,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一般也与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行情相符,以此作为参照标准易于被双方当事人接受。并且约定的租金标准简单明了,便于法院裁判时适用,有效避免采取评估等方式确定使用费时增加诉讼成本的弊端。同时,考虑到完全依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占有使用费,可能会出现与承租人占有房屋获得的实际利益不符的情形,从而显失公平,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采取“参照”和“人民法院可予支持”的表述,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酌定。 第二,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扩建的情形普遍存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关损失赔偿大多也包含这方面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包括合同无效等情形下承租人对房屋的装饰装修、以及扩建产生的费用如何处理的原则,都可作为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有关损失赔偿的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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