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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失败,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 1、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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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以下担责: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发起人相互之间的责任承担,应按其约定或投资比例进行划分,可以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
发起人对公司设立失败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应当对认股人支付的股份返还股份并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公司成立过程中,因发起人过失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公司筹备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设立失败,无过错发起人需要承担责任。在公司设立的过程中,因部分发起人过错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无过错发起人也不能免责。法律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所以只要公司设立失败,不管是有过错的发起人,还是无过错的发起人,都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清偿相应的债务和费用。 风险提示:公司设立失败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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