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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两年后仍未取得执行结果,怎么办?

2024-11-30
如果申请执行的期限已经超过了强制执行期限,那么申请人就只能与被执行人协商,看是否能够主动履行。如果对方不愿意履行,申请执行人也就只能自认倒霉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是法律程序中一个小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人应该仔细阅读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以及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时间、分几次履行、最后一次履行的时间,以及是否超过了两年。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则需要根据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并且法院书面通知他们协助执行,那么他们也有义务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如果他们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造成严重后果,那么有关单位和个人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应以法律文书为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法律文书具有执行效力: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文书;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必须具有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这些法律文书还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如果只是确认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则无需执行。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同时,根据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应当提出抗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n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n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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