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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07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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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认定:一,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二,以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以抵抗法院执行的;三,采用各种形式,转移资产,逃避法院执行的等。法院可以对其拘留,对情节严重,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证据确凿的,法院可以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看情况认定: 一,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二,以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以抵抗法院执行的; 三,采用各种形式,转移资产,逃避法院执行的等。法院可以对其拘留,对情节严重,构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证据确凿的,法院可以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 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 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 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 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2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124.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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