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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收取的矿山安全生产能强制执行吗

2022-10-30
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对风险保证金的认定和处理属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因此无法一概而论,但法院对风险保证金的执行尤其应当慎重。原则上,安全保证金已作为安全生产的担保,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一般不能强制执行此款。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之规定,金钱作为质权标的,其特定化的形式主要有特户、封金、保证金等;煤矿租赁合同中的安全风险保证金,作为质物期间仍承租人享有所有权,发包的煤矿对此款不拥有所有权。 2、安全风险保证金上已经成立了金钱质权,此款就不是煤矿所有的财产,显然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3、如果是执行承租人时,是否可以根据民法的处分原则,所有权人名下的财产可以执行,但应当依法予以限制,特别是保证金已作为安全生产的担保。如果强制执行,这就意味着煤矿租赁合同中特别约定的生产安全失去了担保物,有违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安全保证金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对这种公共利益的保护,也正是体现了司法活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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