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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承租人可以索赔。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在融资租赁中,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其索赔的权利并不由作为买受人的出租人行使,而是由承租人直接行使。这是因为,如果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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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权利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权利:1、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权。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向供货人支付价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权,而后将出租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保证出租物的完好性和完整性,其所在权体现在出租人对出租物的处分和收益,如果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2、出租人享有保证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对出租物的占有和处分。3、出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方式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不交、少交、迟交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补交未交的租金。4、出租人享有因供货人的原因产生的索赔权利,出租人可以转让给承租人的权利。5、如果合同约定租赁期满的租赁物处置的方式是“退租”,出租人享有收回出租物,并要求承租人保证出租物完整的权利。6、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第三人的损害责任,出租人享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二、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承租人开立的出租物的收据后,向供货人支付价款,确保供货合同的履行是保证租赁合同顺利实施的前提。2、保证按承租人选定的设备提供供货,未经承租人同意变更,不得变更其合同规定的内容。3、确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变更买卖合同应当取得出卖人和承租人的同意。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先签订的买卖合同是租赁物的依据,后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前提。两者缺一不可。出租人与承租人和出卖人均形成正式合同关系,出卖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准合同关系。
不履行租赁合同,未违约方可以要求不履行方实际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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