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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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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若该血缘关系内结婚的则为无效婚姻。 这里所称的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 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的叔、伯、舅、姨与侄(或侄女)、甥(或甥女)之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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