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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机关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被录用人员应按公务员主管部门开出的录用通知书的要求按时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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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州)、县(市、区)各级招录机关根据考试、体检、考察、公示的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按审批权限分别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或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审批并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和申报录用计划。
体检对象按照招考公告规定的比例在考试合格者中按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的项目、标准和程序依照国家、省统一规定执行。体检必须在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县(市、区)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进行。公务员主管部门、招考单位应与接受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签订合同。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必须在审核各体检项目的体检结果后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性意见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并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考生的体检结果进行公示。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按规定在公示期内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复检。必要时,市(州)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另行指定医院,要求体检对象复检。复检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并以复检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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