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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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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符合以下情况的话,也是存在劳动关系的。 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④考勤记录; 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1、劳动合同作为确定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根本依据,须由劳动者本人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一致才能签订。 2、所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开始时间为实际用工时间,终止时间不确定,如果没有出现约定或法定的事由,劳动合同一直有效。用人单位如果想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只能主动提出解除,但必须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种合同对劳动者的保护比较好,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而不需考虑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己该怎么办。故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比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通常更为有利。 3、所谓综合工时制,是指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并且采用综合工时制的用人单位须经劳动部门审批,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决定的。 4、我国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如果将以前累积132小时加班工时工时留到停产按一比一调休,没有区分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进行分别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的,是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
未经审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合同生效,如果劳动合同存在无效情形的,能够申请法院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确认。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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