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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通常见于国际贸易中,即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的同意,保证人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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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债权人可以不问债务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能力。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对债权人却更加有利。就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可能依约定或依过错按份承担责任。 就债务人的外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对同一债务不分先后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向全体债务人主张债权,也可以向某一个或某几个债务人主张债权,各债务人不得以其内部另有约定对抗债权人。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属同一顺序的债务人,在具体承担实体责任时不分先后,谁有偿付能力谁先予偿付。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或主债务人具有履约能力并已开始实际履行时,债权人不能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只有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主债务人以种种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偿付金钱义务时,债权人才可向保证人主张债权,此时主债权人既可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还可同时向主债务人与保证人主张权利。比如甲公司为确保乙公司合同债权的实现,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担保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如丙公司不依约履行偿付义务,则由甲公司无条件偿付,并可单独诉讼。这种约定显然是连带责任保证,在合同到期丙公司不依约履行债务,或乙公司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丙公司不予理睬或暂时无力归还的情况下,乙公司可直接向甲公司主张债权,并可就保证责任纠纷单独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与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担保特点: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的不同,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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