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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纠纷可以采用协商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
首先,协议是解决外资合作双方争议的最佳途径,既能有效解决问题,又不伤和气,在适当的情况下,要求地方政府调解也是有效的途径。提交仲裁,可能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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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几种公司内部股权纠纷的类型和解决方法:第一股权转让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列为合同的相对人,涉及公司利益的应列为第三人。其次,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纠纷,应当列出股权转让的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其他股东。第三,缺陷出资股权转让引发的纠纷,如果股权受让方知道出让方出资仍有缺陷,债权人或公司有权将股权受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补充责任。如果受让方不知道,不应承担责任,也可以将股权转让方列为被告,要求撤销转让合同。第四隐名股东或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涉及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纠纷时,一般应将显名股东列为被告;当隐名股东要求显名时,公司被列为被告;与第三人有关时,第三人与显名股东发生纠纷,将显名股东与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第三人和隐名股东,第三人应当将隐名股东列为被告。
1、这类纠纷现实生活中很多。由于合伙的双方或者多方都是关系不错的亲戚、朋友、同学等,所以发生纠纷大多数也都能自己协商解决好。 2、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前法院对这类案件很少受理的。现在因为实行登记立案,法院必须受理。但是,无法给双方判决出一个结果,大多数都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理由是:法院审理个人合伙纠纷案件时,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即使可参照该法条去处理,也缺乏可操作性。因个人合伙财目的混乱,当事人自己无法清算,通过审计、会计鉴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合伙经营期间的账目情况,此时,即便合伙收入清楚,合伙现有财产明确或部分明确,只要双方对支出存有争议,法官就会以帐目不清,盈亏无法确定,或举证不能为由驳回原告要求分割合伙财产的诉讼请求。司法实践中,有的合伙人故意让帐目无法查清;有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帐目和财产均控制在自己手中而不肯配合帐目清算,对于合伙经营的实际收入和支出等事实就难以全面查清,为的就是要原告无法举出证据,法院无法处理,达到永久占有的目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5、也有人认为,可以先就查清的事实办法先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按照共有理论的通说,依照此规定处理。合伙帐目不清,在有部分财产和账目清楚地情况下,就明确的部分先行判决,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缓和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
公司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律上是互相独立的民事主体,法定代表人个人对外的欠款,与公司毫无关联。如果债权人起诉,胜诉后,在执行时,可以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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