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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排烟系统用《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消防电气相关的《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还有:《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消防验收流程:1。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具体验收经办人应当检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并在验收前1-2天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的相关准备。3、根据消防工程验收程序的规定,不少于两人的消防监督员应到现场进行验收。参加验收的消防监督员应佩戴标准警服和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书。具体验收程序如下:(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调试,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汇报验收情况,根据总队制定的《广东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估规则(试行)》,按子项、单项、综合程序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应如实记录在验收记录表中,初步意见应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与验收单位提出,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4、参与验收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5、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和消防机构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字。6、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并提交批准表,整理验收档案,送领导审批。7、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收据收回验收意见;8、验收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提出的问题,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后再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复查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9、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材料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请材料与正常申请验收材料相同。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建设工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以及不符合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配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进行现场核查,按规定进行抽检,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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