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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建筑企业、包工头以及农民工三者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企业与包工头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存在的...
承包工程范围: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种住宅建筑工程施工。一级企业:单项建设合同额可承担企业注册资本5倍以下住宅建筑工程施工:(1)40层以下,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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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九、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包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当存在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情形时,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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