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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与商号 商号是商事主体为表明自己不同于他人的特征而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所使用的专有名称。 商标和商号有着密切的联系,表现在: (1)商标用以区分不同的商品生产经营者所提供的同类商品,但其使用者是固定的。商号也是由一个特定的生产经营者在商事交易中独占使用,以区别其他商事主体。 (2)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以及商号所使用的文字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3)商标和商号都是商誉的载体,都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产,二者的利用都会给权利人带来丰厚的利润。 (4)商标和商号存在一体化情况,许多符合规定条件的商号可作为注册商标,商标也可登记为商号。 但商标与商号的不同之处也是不容忽视的: 第一,商标是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所产生的同类商品的标志,商号则是区别不同商事主体的标志,所以一个商事主体只可以有一个商号,却可以有许多表示不同商品的商标 第二,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商号的构成要素却只有文字。 第三,商标或注册商标并非每个商事主体都具有,商号却是每个商事主体都必须具有的。 第四,注册商标是有期限的,但可以续展,而商号的存续无时间限制,无须续展。 第五,注册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而商事主体只在注册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对商号享有专有权。
商标与商品名称既紧密相联,又有本质区别。商标只有附着在商品包装或商品上,与商品名称同时使用,才能使消费者区别该商品的来源,而商品名称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不同原料、不同用途的,可以独立使用。商标是专用的、独占的,而商品名称(除特有名称外)通常是公用的。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商标和域名都具有标识性和排他性,并且都具有广告宣传的功能。但是,域名和商标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的,只能用在商品或服务上;而域名是用来标识计算机用户的,计算机用户不是商品。(二)两者标识性的基础不同商标的标识性源于其显著性,当不同法律主体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根本不同时,二个或二个以上完全相同的商标可以同时获得注册。域名的标识性是由它的唯一性保障的。不论法律主体从事的业务属何种类,也不论是否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都不能注册相同的域名。(三)两者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已注册商标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或在申请商标注册的地域范围之外,或是超出注册的有效期,其排他性灭失。已注册域名只要按时缴纳维护费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无限期的与所有已注册或将注册的域名相排斥,既无地域性也无时效性。(四)两者取得的原则不同商标取得的原则因国家而异,有的国家采取注册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用使用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取混合原则。域名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不先注册就不得在因特网上使用。(五)两者的分类原则和基础不同商标注册机构在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要求其按照相应的分类标准,明确记载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所要标识的商品或者服务种类。除因申请人的本身法律属性而在选择顶级域名或二级域名时受到限制外,域名注册申请人无须申明其经营活动的内容,更不需要明确记载商品或服务种类。(六)两者获得途径不同商标注册是由各国或地区的专门机构各自依据本国或地区法律独立进行。商标注册的审查仅以国家或地区为限,存在着处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拥有相同商标的可能性。域名注册由处于不同国家的注册机构各自独立进行。只有当有关域名尚无人注册时,该域名才能被注册,因而每一个已注册域名在全球范围内是唯一的,不存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存在同域名分别主张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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