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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域名注册与商标冲突案件中,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很难以商标或域名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来判断。域名注册属于什么商品或服务属于哪一...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商标和域名都具有标识性和排他性,并且都具有广告宣传的功能。但是,域名和商标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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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域名的区别: 1、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的多重性有区别。 2、域名的全球性和商标的地域性有区别。 3、域名的无相似性限制与商标的相似性禁止有区别。 4、域名注册原则、取得途径与商标不一样。
驰名商标与域名的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域名以驰名商标或者驰名商标的变相表述作为组成部分获得域名注册。 这种冲突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损害不在于使其失去了以该驰名商标为组成部分进行域名注册的机会,因为多数情况下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选择与已注册域名不同的域位(如选择“.”而不选择“.c”)或者在已注册域名中加入非字母字符(如“-”)以示区别,同样可以获得注册。真正的损害仍然在于引起公众误认和损害驰名商标的鲜明识别性这两个方面。这与驰名商标的传统保护的出发点别无二致。 因此,在无专门立法的情况下,美国即是通过商标反淡化法来保护陷于冲突的驰名商标的。我国国内亦无相关的专门立法,只是在4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应商标局请求将尚未在”.c.c“域位上注册的我国驰名商标代为注册并预留两个月,有关企业可以在此期限内办理域名注册事宜。但这种预留措施只是权宜之计,因为它不可能将有可能引起误认的近似域名全部代为注册并预留,也就无法达到保护驰名商标鲜明识别性和避免误认的目的。 在国际上,解决驰名商标与域名的权利冲突的探索也在进行并已取得一定成果。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6月审议通过的《保护驰名商标条款》中已明确地把域名列入调整范围。该条款指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作为域名在国际互联网络上进行恶意注册至少是一种模仿驰名商标的行为;为了给驰名商标所有人以有效的救济,对于恶意的注册,可以请求注销该域名或者将其转为已有。该条款同时规定,域名或其基本组成部分构成对一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义译、音译,足以导致误认并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得行使禁止权。但目前国际上实现此项禁止权的有效途径尚未建立。6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公布了一份有关国际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最终建议书,提出设立一个程序处理侵犯商标权的恶意抢注,使国际性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撤销抢注者抢注的域名。
1、认定机构不同。驰名商标是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则是由省工商部门认定。 2、认定标准不同。驰名商标必须达到全国相关公众知悉的程度,而著名商标满足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知悉的程度即可。 3、受保护的范围不同。驰名商标不仅能得到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还能根据认定部门的不同得到商标局及司法部门的保护。而著名商标受保护的范围和程度明显小于驰名商标。 4、宣传作用不同。《商标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而经认定的著名商标可以用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业务宣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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