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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广义的行政处罚除了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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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所以,你亦可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停止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机关可以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决定的一个行政机关。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二)参与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安排的有碍公正执法活动的; (三)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泄露举报人有关情况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物品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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