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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父母给予的彩礼,在领证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24-11-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彩礼通常被视为婚姻过程中男方给予女方的聘礼或礼金,具有明显的赠与性质,表示收受者已经同意了婚姻的缔结。当这对新人成功组建家庭且目的得以实现之时,便意味着这份赠与行为得到了合法有效的确认,因此,彩礼的金额并不能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四)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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