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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高级人民法院就本省、市作出的关于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如何公布

2022-10-21
各高级人民法院就本省、市作出的关于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如何公布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明确:各高级人民法院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的关于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不能作为级别管辖的依据;已经批准公布实施的,应当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更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得自行作出地域管辖的规定,已作规定的,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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