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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村民宅基地,一年内必须进行建设,基建完工后60日向县(市、区)国土资源行...
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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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认登记发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认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登记发证应覆盖农村所有集体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业用地和未使用土地,不得遗漏。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确认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前,农村居民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拆迁、改建或者改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暂时根据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2、自1982年2月《乡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以来,直到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农村居民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但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建房用地总面积标准的,可以根据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不变的,可以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未经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宅基地的总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经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暂时确定。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7、根据确认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中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当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时,使用权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超出部分返还集体。8、华侨原在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不变的,可以依法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未经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9、闲置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确定。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土地。
1,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村集体,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受让; 2,外省的农民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没有受让的资格。一,宅基地: 1,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2,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3,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三,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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