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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都是外国人的离婚诉讼管辖地是哪里

2022-07-01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便有三种情形: 1、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且双方经常居住地在中国领域内:此种情形,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该离婚诉讼案。 2、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且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中国领域内:此种情形,也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该离婚诉讼案。 3、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但原告经常居住地在中国领域内,被告经常居住地不在中国领域内:此种情形,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该离婚诉讼案。但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如果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一般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确定经常居住地?律师认为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证明: (1)可以提交居住地所在的社区、公安机关出具的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的证明; (2)在我国就业的,可以提交签证、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 (3)在我国留学或进修的,可以提交签证、留学或进修已满一年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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