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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羁押最长不得超过37天,超过37天仍还不能批准逮捕的,应当解除强制措施。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其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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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事案件羁押时间最长是37天,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侦查阶段最长羁押期限为:逮捕之前的最长羁押期限37天逮捕以后的最长羁押期限7个月,最长为8个月零7天。
刑事羁押最长不得超过37天,超过37天仍还不能批准逮捕的,应当解除强制措施。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其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相同,侦查阶段最长7个月,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1个半月,一审(法院)两个半月,二审(法院)两个半月,退回补充侦查后,刑事最长羁押期限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改变管辖的案件重新计算办案(羁押)期限,发现新(漏)罪的案件办案(羁押)期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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