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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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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 (2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按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下列情形:(1)终止劳动合同;(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5)因用人单位扣除、拖欠工资或者未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7)因用人单位扣押、拖欠工资或者未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8)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8)因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是指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之一,劳动者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其他。
下列几种情形会导致失业保险待遇终止: 1、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就业是其获得生活来源的根本出路,失业人员转为从业人员,不属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 2、应征服兵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18周岁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我国公民,可以参加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应征服兵役。服役后,不再具有失业人员身份,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移居境外。根据国际通行惯例,移居国土以外(境外)的人员,不属于本国失业保险的范围。我国公民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移居境外的,已经超出失业保险的地域管辖的范围,应该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根据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在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养老保险关系暂时中断,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以存续,待重新就业后,应当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从享受失业保险过渡到享受养老保险,按其缴费年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基本生活由养老保险予以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或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根据对其处罚的结果确定是否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于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不存在基本生活问题,应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于判处缓刑或者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继续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失业人员失业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范围内选择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介绍的工作,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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