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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起生效。原制定的与本条例条款不一致的规定,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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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国家对私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左右,职工按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缴纳退休养老金。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职工退休后,由社会保险机构依据其缴纳退休养老金数额多少和年限长短确定退休金标准,并按月支付。
成本(费用)的管理要求:(一)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凡按规定应由固定资产投资、专用基金列支的费用和其它不属于成本(费用)范围的开支,都不得挤入产品成本(费用)。(二)事业单位成本核算的具体方法要本着既满足经济核算的需要,又尽可能简化的原则,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和服务的特点、产品种类、服务项目的多少以及单位成本核算水平,确定成本(费用)核算方法。产品种类、服务项目较少的单位,按每种产品种类、服务项目核算成本;产品种类、服务项目较多的单位,可以对几种主要产品种类、服务项目核算成本(费用),其它次要产品、项目合并核算成本(费用)。目前按种类、项目核算成本(费用)尚有困难的单位,可以采用综合核算成本(费用)的办法。(三)产品、服务项目的成本(费用)核算,除特定的成本(费用)核算对象需要以项目周期为计算期、周期长的成本(费用)核算对象需要以年度或阶段为计算期外,一律以月为成本(费用)计算期。在同一计算期内各成本(费用)核算对象的收入与消耗,起止日期必须一致。(四)事业单位要根据计算期内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或产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成本(费用)。单位不得以计划成本(费用)、估算成本(费用)代替实际成本(费用);计算过程中对按计划成本(费用)、估算成本(费用)或计划价格进行核算的,要在规定的成本(费用)计算期内,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费用)。(五)成本(费用)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产品、项目在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
我国的就业服务体系包含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四项主要内容: 职业介绍 职业介绍的主要任务是:求职登记、企业用工调查与登记、劳务市场信息收集、就业与用工的指导与咨询,以及就业预测预报。 就业训练 就业训练的主要任务是:面对失业青年、妇女和残疾人等开展的就业前训练,失业职工转业训练。 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的主要任务是:失业救济、失业医疗补助、失业职工管理以及对失业职工的再就业给予帮助。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家资金、税收和就业政策支持和主办单位扶持下,举办各类生产经营网点,直接安置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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