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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的交货地可以成为履行地。《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购销合同中发货地不一定是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履行地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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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是购销合同的一种。购销合同是统称,包括两种合同:即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是指购进货物的合同;销售合同是指售出货物的合同。这两种合同具有本质的不同,一般不会在同一个合同中既采购货物又销售货物,而是要分别订立采购或销售合同。订立合同的时候,如是采购合同,一般是采购方作为甲方,销售方作为乙方;如是销售合同,一般销售方作为甲方,购进方作为乙方。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在本质上都是属于买卖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包括货物名称,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价格,交货期限,违约责任等。大家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如果遇到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及时咨询律师。
购销合同的交货地可以成为履行地。《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的履行地是可以由双方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履行的地点,因而双方在购销合同中,可以约定交货地为合同的履行地。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购销合同中发货地不一定是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履行地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上述仍不能确定购销合同的履行地的,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这时发货地才可能成为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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