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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
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并需要通过专门培训恢复或者提高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劳动行政部门及企业应当积极组织专门培训,所需费用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的职业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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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伤残抚恤金或者供养亲属的人员到境外定居后,可以凭生存证明继续领取抚恤金,也可以按照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并同时终止保险关系。生存证明应每年向支付抚恤金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规定计发的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企业的开户银行按规定代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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