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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经调查,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案件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的询问调查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前应当收集、核对被询问人的明,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询问调查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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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办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移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案审办应当将听证笔录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提交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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