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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告知次日起算,当事人享有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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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本规定第七章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的时间,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因自然人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并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原因,致使行政处罚决定无法继续执行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终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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