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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犯罪事实,但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不得定罪(法官个人知悉的有罪事实,不能作为判决有罪的依据); 2,无犯罪事实,但有伪证据指控犯罪,不...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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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证据的“三性”,即: 第一,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 第二,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缺陷证据是指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以及取证程序中有缺陷的证人证言、讯问笔录等文字证据。对缺陷证据的处理,应贯彻先补救后排除的原则,主要采用补正、合理解释等方式,使其具有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对不能补救的,也应排除。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中的非实质性缺陷进行补救,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中的缺陷进行符合常识和逻辑的解释。证据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情况的客观事实,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三个基本属性。广义的缺陷证据是指事实本身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的一个或几个方面存在缺陷,即证据或内容、表现形式、收集程序等方面存在缺陷。狭义的缺陷证据是指具有客观性、相关性但在合法性要件上存在缺陷的证据。具体而言,仅指收集和提供程序或方式上的非法证据,以及收集和提供的主体的非法证据。本文要讨论的仅限于狭义上的缺陷证据,是指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程序或其他所有违法方法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不完整因素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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