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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1、被继承人债权处理范围是被继承人本身的合法债权。 2、被继承人债务处理范围是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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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债权债务的,清偿遗产债务应优先于遗赠,而且要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债权的继承比例同遗产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清偿债务需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超过遗产的不予偿还。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也不承担债务关系。
债权债务继承范围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和生前债务。继承人需要承担的被继承的债务范围是以被继承人的财产为限。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1、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继承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4、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遗赠就是被继承人将财产赠送给非法定继承人。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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