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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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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1、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税收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责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而承担的补偿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 6、其他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债务。
被继承人遗产债务的范围主要有: 1.被继承人依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4.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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