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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啥情况下才能收回农村的宅基地

2023-10-05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下情形下,可以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相关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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