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
一、企业法人被注销前,在诉讼中完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仍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 二、工商部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司解散,公司财产应当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等,最后进行股东分配,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持有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很多公司在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虽然没有向公司宣布解散清算,但还是从事民间商务交易活动。该公司是否具有民事实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存在争议。我们认为,首先行政主管机关注销公司的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其注销的只是公司的经营资质,不必直接产生永久注销公司法律主体资质的法律后果;其次,公司注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可能存在债务未偿还、债权未偿还、拖欠的税款未偿还、员工工资未偿还等情况,为了解决上述事项,公司必须清算,清算完成公司注销手续后,公司法律人格方可终止。否则,会影响交易安全,侵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再次,即使公司被行政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由于公司可能还剩下一部分资产,也可以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对外经营产生的民事责任仍然应该由公司承担。
公司解散,公司财产应当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等,最后进行股东分配,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持有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1人已浏览
739人已浏览
246人已浏览
1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