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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
你要考虑的是贵州社会抚养费最新消息这个问题。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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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与2012年实行的广东计生政策规定,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2008年11月28日修订通过,2009年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五十三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最新二胎社会抚养费消息二胎新政策全面放开最新消息:新计生法仍保留社会抚养费12月27日审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8日公布全文。新法在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同时,强调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要继续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社会抚养费仍保留修法期间以及审议期间,社会抚养费的存废问题成为最大的热点。据本报了解,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的分组讨论中,多位委员和列席的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妥善处理社会抚养费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雯表示,在这次修法中应妥善处理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问题。“一直以来,社会抚养费的争议非常大。我国人口目前面临严峻的形势,‘十三五’规划建议说得很清楚,目前我国人口结构明显是高龄少子的特征,适龄人口的生育意愿明显降低。与此同时,老龄化趋势很明显,在这个时候,我个人认为,关于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到了必须调整的时候了。社会抚养费放开二孩为何还要收据了解,目前各地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区别很大,这也给基层的实际运作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吴有水表示,修改决定中提出,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以法律形式明确计划生育法执行过程中有利于相对人原则,这是一大进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变化第一、是在修正案草案中被删去的第27条经人大常委会建议重新恢复,并进行了修改。第二个变化是,在新法当中,修正案草案增加的禁止代孕以及相关处罚条款被删除。第三个变化是删除了原来法律中关于鼓励晚婚晚育的内容,公民晚婚晚育,将不再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社会抚养费怎样计算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法律术语必须严谨,所以有时会变得晦涩难懂,这就需要普法工作的到位。你所说的“社会抚养费”是有明确的出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它的实际意义就是,国家对每个公民都有管理与扶助的义务,而超过计划而生育的人口会对国家和社会增加责任与负担,因此收取惩罚性质的“社会抚养费”,是为了弥补超生而带来的国家额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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