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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考虑的是贵州社会抚养费最新消息这个问题。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结合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视其孩次和情节轻重,对夫妻双方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是农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是城镇居民的,按照该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上5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以及从事其他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员,按照本人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以上10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111元以上5111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11元以上511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法律术语必须严谨,所以有时会变得晦涩难懂,这就需要普法工作的到位。你所说的“社会抚养费”是有明确的出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它的实际意义就是,国家对每个公民都有管理与扶助的义务,而超过计划而生育的人口会对国家和社会增加责任与负担,因此收取惩罚性质的“社会抚养费”,是为了弥补超生而带来的国家额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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