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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已经出台。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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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户口的申报手续:(1)在计生部门领取“计划生育证”,在婴儿出生地医疗机构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书》,在派出所户籍室申领《新生婴儿落户申请表》。(2)按申请表的内容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找落户所在地管段民警核实签字,到派出所分管户籍的所长签字。(3)持所长签字的申请表带婴儿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派出所户籍办证厅验证入户。超计划生育的还要出具相关的处罚依据。
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山东地区居民超生孩子者应当根据2002年9月份实施的《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具体请详查《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
要交社会抚养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多生育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对当事人分别按照第(一)项规定标准的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婚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按照第(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未婚生育子女,该子女父母又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对当事人按照第(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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