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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受理公务员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
公务员的申诉权利,是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依法向有关机关提起申诉的权利。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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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是: 1.原处理机关,即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因为原处理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本机关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同时也可以保证案件及时处理。大部分申诉案件应该在原处理机关解决。 2.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公务员事务的职能部门。 3.行政监察机关。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有权直接给予公务员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因此,当公务员对监察机关给予自己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就可能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监察机关提起申诉; (2)根据国家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范围,当公务员对其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行政监察机关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公务员的申诉,井有权直接或建议有关机关纠正错误的行政处分决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违反上述规定可以告他们不作为,向纪委反映,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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