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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机关有权收受公务员申诉公告

2021-10-29
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受理公务员的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在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决定。行政监督由行政和监督两个词组成。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和决定,开展国家政务管理活动。监督是指监督、评估和监督。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设立专门机关,依法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在我国,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的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察。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监察,适用《行政监察法》。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监察对象的执法、廉政和效率进行监察,并履行以下职责:(一)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和命令中的问题;(二)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指控和举报;(三)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四)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对处分决定的投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监察机关受理的其他投诉;(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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