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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到期解除需要本人在矫正期满前三十日作出书面总结,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鉴定表,司法所、派出所作出解除矫正意见,召开评议会,根据评议...
1、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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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到期解除,需要当事人在矫正期满前30天作出书面总结,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鉴定表,由司法所、派出所作出解除矫正意见,召开评议会,根据评议进行鉴定,并报区司法局、区公安局批准解除社区矫正。
1、社区矫正指的是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将其放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2、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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