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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当日,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守法教育、本人表态等规定程序...
对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社区矫正人员,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办理报到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函并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通知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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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对于已解除社区矫正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其纳入安置帮教工作的范围,施以三年的继续帮教。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当日,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政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与安置帮教工作人员做好交接,转交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户籍地与居住地分离的,居住地司法所还应通知户籍地司法所,户籍地司法所应当与居住地司法所签订帮教委托书,居住地司法所应当接受户籍地司法所的委托。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仍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司法所应当在矫正期满当日予以告知,并书面通知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后,司法所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并向区县司法局书面报告。区县司法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区县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分县局,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还应书面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原服刑监所。司法所应当在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其档案进行整理并移送区县司法局。区县司法局应当将其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合并整理归档,统一进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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