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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推动农村和农业生产固体废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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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XX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死亡畜禽、畜禽粪便、垫草垫料等固体废物,禁止违反规定弃置或者向水体投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死亡畜禽处置档案。
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拆解场所和拆解工具、设施;(二)有一定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的技术人员;(三)对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条件和措施;(四)有保证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拆解、利用电子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的规定。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执行;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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