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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配套建设或者配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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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收集、运输、处置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经营许可证。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二)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和设备;(三)具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具有健全的安全和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单。
在城市市区运输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规定的通行路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拖拉机不得在法律、法规以及市、县人民政府明令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对确需经城区过境的农业机械和向城市运送农副产品的拖拉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行驶路线、行驶时间。指定的行驶路线应当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贮存、拆解场所和拆解工具、设施;(二)有一定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的技术人员;(三)对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处置条件和措施;(四)有保证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经营活动。拆解、利用电子废物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的规定。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法律、法规关于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规定执行;拆解、利用的电子废物或者在拆解、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有害废物的,按照本条例关于利用、处置有害废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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