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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引发的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
1、可以、但是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不能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2、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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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政策限制宅基地的转让,但不能以此否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二、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如果未经登记,则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三、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农村房屋买卖的有效条件如下: 1、双方主体资格合法,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3、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62条就规定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土地管理法并没有对同一村的村民进行房屋买卖作出禁止性规定,其效力应当得到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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