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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草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将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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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生育政策而言,“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是最新的生育政策。2016年1月1日起,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施行。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这就向全国人民宣告,两孩生育新政策已在中国大陆全面实施。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正式实施的是“两孩生育政策”而并非“两胎生育政策”。
根据《决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子女的情形。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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