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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上海失业救济金发放时间及支付标准是怎么样的

2022-03-08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第十条失业保险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的工作年限(不包括上次失业前的工作年限)计算。失业前工作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失业保险期为六个月;失业前工作满两年不足三年的,失业保险期为八个月;失业前工作满三年的,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失业保险期增加两个月;但失业保险期限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超过失业保险期限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对失业人员给付失业救济金的办法为:失业期间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五给付;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给付。 第十二条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患病的,可在户籍所在地的地段医院或市、区、县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可向失业保险机构申领所发生医疗费用百分之七十的医疗补助费;医疗费用较大、本人承担有困难的,可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增加医疗补助费。但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给予医疗补助。 2009年四月份上海市出台了一系列调整有关民生保障待遇标准的政策,从4月1日起开始实施。调整后的该市失业保险金最高为600元/月,最低为435元/月。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分别提高到495元/月、550元/月、60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继续按照略高于该市城镇“低保”标准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金托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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